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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透析感染丙肝案开审 8患者向医院索赔80


来源:新华网甘肃频道    发布时间:2010年7月14日

 

2010713,被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为病人做血液透析,最终发现多名患者感染丙肝一案在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方证据不足,需重新鉴定,于是宣布休庭。据了解,该案是西北地区透析期间感染丙肝第一案。

被告律师提出三点意见

昨日上午8时,8名原告以及他们的家属约30余人早早来到了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

当日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双方进行法庭质证。庭审当中,担任该案被告代理人的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卓芳提出三点意见:

首先,被告对原告化验抗-HCV阳性不存在任何过错。第一,抗-HCV阳性并不表示患者就是丙型肝炎;第二,被告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第三,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工作人员具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资质;第四,被告所使用的设备器材符合国家要求;第五,被告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健全的、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六,20103月,我国卫生部组织领域内的专家才起草了《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在此之前,血液净化业务没有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法规约束,全国各大医院按照救死扶伤、以人为本的原则进行摸索实践,总结经验。既然没有相关规定,也就失去了违法的前提。其次,8名原告的化验结果抗-HCV阳性与被告的治疗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可能因为其他途径感染了丙型肝炎病毒,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责任在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最后,原告没能证明损害后果及经济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

被告方除向法庭提供书面证据外,还让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肾病科科室主任樊华到庭作证。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要求不合理

原告方代理律师甘肃信实律师事务所韩贵林律师在接受西部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首先,被告方提请的出庭证人为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肾病科主任,也就是原告在该院接受治疗时的主治医生,证人身份非法;其次,法庭要求的前两项鉴定——被告有无过错、有无侵权事实应该是由被告方来举证。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被告方举不出证据证明损害后果和医疗行为之间没有过错,那么将推定医院方有因果关系和过错。

证据不足法院择日再审

上午1030分,主审法官宣布休庭,要求原告方就被告有无侵权事实,侵权事实和被告方有无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和后续治疗费用等事项重新做出鉴定。原告方当庭表态,称将承担鉴定费用,就法庭要求的事项重新鉴定后再请求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回放

2008年,卫生部通报了山西省一家医院的病人,在血液透析过程中,被感染丙肝一事。之后,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立即针对本院透析状况进行自查自纠,主动为患者做检验,结果查出有14名血透病人感染丙肝。

20091225,冯立刚、佟志刚、朱久生等6人将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起诉到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该医院给每位患者分别支付10万元医疗费、继续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此后不久,又有两名感染丙肝的血透病人加入诉讼行列。

这些被感染的病人认为,丙肝最主要的传播途径就是血液传播,而他们只在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做过血液透析。而且他们发现,被告医院在血液透析过程中,经常重复使用透析管路和透析器。因此,原告认为自己感染丙肝与被告的不当医疗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在进行诊疗行为的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对原告造成了伤害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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