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与骑虎难下或死扛的“重庆方面”(上)
李庄,近日江湖风闻系一擅长“捞人”之术者。虽在京城“混迹”多年,但绝不是什么“知名”的大律师。鄙人寡闻,至少在某报为其做免费“广告”前并不知其名,由于没听说过这哥们儿在学术或专业上有什么著书立说之举,也没见其在律师界举办的那些自娱自乐的各类论坛上怎么“忽悠”过,故此前亦不知其为何许人也。所以,某媒体说李庄是京城名律师那绝对是瞎扯蛋,并随即引发其他媒体一窝蜂地瞎“跟帖”。老实说,中国大陆的有关媒体在这一点上要反思,不要人云亦云,应当有独立的信息来源和判断准则。
但就是这个名不见经传的李庄,近日却“火”的很。原因嘛,据说是“重庆方面”认为其妨碍了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和“政治工程”的建设进程而认定其触犯了我“钢铁”的人民民主专政之刑律,故而对之采取了一个小小的“专政”措施。这倒也罢了,偏偏有个与“老年”相对应的叫《中国..报》的很有公益心,不但乐于为他人作嫁衣、当枪手,而且十分的“良善”和“有爱心”,居然不惜耗费自己的媒体资源为李庄此“混迹”之徒大篇幅地做起了广告,而且是免费的。顺便捎带着也为全中国的(不知是否包括港澳台)律师做了一把宣传,给中国律师脸上涂了许多“红”,贴了许多“金”。你说怪也不怪,现如今还有这么有“良知”的媒体为人免费抬轿子,估计是其新闻媒体资源也不怎么值钱,家大业大耗费点儿没啥。只是,这么可劲儿地“折腾”,让那李庄想不火也不行。
但此举偏偏引发了众疑,在李庄被秘密“请“到重庆后,其所在的康达律所及号称北京律协的立马行动起来,律师界、媒体及其他各界对“重庆方面”此举表示了极大的关注。这个“重庆方面”司法力量也绝不含糊,不仅勇兵强将如云,而且个个精神状态极佳,工作作风过硬,充分发扬了我军“不怕苦、不怕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优良作风,快刀斩乱麻,办案神速,从刑拘到公开审判李庄仅用了18天时间,一下子将我国的司法效率提高到了世界级的先进水平,估计全世界从此都要对中国司法审判活动的高效叹为观止。各位记住了,此后谁再要“污蔑”我人民民主专政的各政法机关办事效率不高,再见到说某某案几年或十几年久拖不决的报道,那一定是造谣,我革命群众坚决不答应。
问题是,这个李庄被抓起来容易但要把其“处理”掉却又难。李庄说自己是“烫手的山芋”,我看问题比这要严重的多,处理不妥完全有可能使得“重庆方面”的“打黑”和“唱红”两大工程被引发人工地震。网络世界里早已吵成了一盆浆糊,“挺李派”和“挺红派”泾渭分明、吵骂不休。在开庭前诸多人预测:该案“重庆方面”一定会一不做、二不休,当庭宣判,而且是有罪判决,必须的。否则就是自打嘴巴。因为重庆方面立意高远,态度坚决,声称要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反过来讲,这就等于为自己套上了紧箍咒,等于抓李庄、审李庄也必须要经得起这一“铁案”规则的检验。但是,这一预测并未实现,“重庆方面”开审当天未能当庭宣判,看来“事情正在发生变化”(毛主席语录)。
如果判定李庄有罪,显然上帝也不会原谅。因为只要不是瞎子,哪怕是2000度的近视眼也不难看出公诉方的指控实在是底气不足。据公开报道,公诉人都不惜当庭用了道德审判这一招,但由于其用于指控的证据确实火力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战斗力,姑且不论李庄此人人品道德如何,检察官和法官作为一个需要具备基本司法良知的法律人应深知决不能故意出入人罪。因此,法院要是违心地判决李庄有罪,则恐难逃历史骂名。因为刑法306条虽然不怎么厚道但毕竟还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即便不用任何人为李庄辩护,仅用该案付大审判长的一篇刑诉法论文也完全可以证明在现有证据体系下李庄罪名难成。难怪记者报道说付审判长满头汗水,对着麦克风直喘粗气。因为其完全知道曲解法律、出入人罪将会在中国司法史上甚至是世界司法史上永留恶名,看来说不准付审判长还存留一点儿司法良知。所以,有罪判决显然是个问题。
但是,如果不判李庄有罪,则问题更大了。不仅表明“重庆方面”的警方办了一件错案抓错了人,检方提起了一起错误的指控,更重要的是“铁案”规则被李庄打破了,人们有理由合理地质疑其他案件是否是“铁案”,如果每一件“铁案”都被质疑有可能隐藏着哪怕诸如一点点的“刑讯逼供、枉法定性”的“豆腐渣”,那么,这一“黑”一“红”的两项工程岂不开始摇摇晃晃离“地震”不远了?《中国某某报》岂不亵渎“青年”这两个充满希望和阳光的字眼了?
因此,无论是李庄被判有罪(哪怕是缓刑)还是无罪看来都不行,“重庆方面”显然是骑虎难下了。
从公诉书和辩护词来看,李庄案的控辩双方根本就不是一个重量级的对手,倒不是说检察官或律师哪一家业务水平更厉害,而是说为李庄量身定做和罗织的那些证据实在是拿不出手,上不了台面,不仅让辩方驳得体无完肤,而且稍有一点人类一般认知能力的人都知道,证人及制造了律师“眨眼们”的龚钢?们“全体不愿出庭”意味着什么,更何况这本来是控方的举证责任。控方证人不出庭导致有关事实无法查清的,当然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就本案而言,辩护人的业务水平还真不是浪得虚名,其八个方面之辩不仅把公诉方搞得十分被动;而且,为李庄的无罪之辩讲的是理直气壮、底气十足、有法有理、力透纸背。反观公诉书,简直“孱弱”到让人不忍心看下去的“可怜”的境地。就这还是在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中的刑诉法、律师法不赋予律师独立调查取证权的情形下的艰难险境中所形成的辩护词。可见,律师只用公诉方的矛就可以戳穿其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