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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法治周刊》报道的案例所作的法律点评


来源:雷志峰律师常德博客     发布时间:2010年1月14日

业务员承诺展会上的“优惠价”,绝对会比消费者参加的团购价更便宜,否则退还差价,但消费者签订合同施工完后却发现所谓的“优惠价”竟然比单位的团购价高出数千元,再找业务员及其所在公司长沙市怡生采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怡生采暖”)时却被拒绝退还差价。该事件中的消费者长沙大学的教师曾一兵近日向本报投诉,称怡生采暖及其业务员利用口头承诺进行消费欺诈。

据了解,原本打算在单位上团购中央采暖系统的曾一兵,被长沙怡生采暖公司业务员丁木兰在一次展示会上承诺:展示会上的价格一定比团购价优惠。“由于学校团购也是丁木兰负责,所以我相信她并当场签下合约。“事后,曾一兵却发现参加团购的同事们不仅在价格上便宜1000元,且暖片数量也较他的多20片。“这是明显的欺诈!”曾一兵愤怒地说道。而长沙怡生采暖公司此时却否认曾作出的口头承诺,称只看合同的白纸黑字,最多增加一年的售后服务。曾一兵心里纳闷:口头承诺到底算不算合同的一部分,并称他只想享受团购价的服务。

业务员承诺优惠价比团购价便宜

20094月份,家住长沙大学的曾一兵进行新房装修,在安装暖气时,一向注重冬季保暖的曾一兵格外注意。对比了几家公司后,他最终选择了奥特朗家庭中央采暖系统,由长沙怡生采暖公司公司代理。“当时主要看中奥特朗是大品牌,质量和信誉应该有保障。”曾先生在和长沙怡生采暖公司的业务员丁木兰接触了一段时间后,曾一兵因单位组织一起团购,就终止了与丁木兰的合作。 “考虑到单位上也是购买长沙怡生采暖公司的,而且团购应该更便宜。”

就在曾一兵在单位上团购报名不久, 长沙怡生采暖公司业务员丁木兰突然打电话给曾一兵妻子,称他们公司现在湖南影视会展中心举办一个产品展示会,要他们去看下。考虑到展示会的地点离家比较近,且先参考下也没什么坏处,曾一兵就和妻子一起来到长沙怡生采暖公司的产品展台。展示会上,丁不断向曾一兵夫妇推销他们公司的产品,曾一兵告诉他,他已经和学校一起团购了。“当时丁木兰承诺如果我在展示会上签合同的话,价格绝对比团购低,如果出现比团购价高的情况,将保证退还差价。于是我就签了合同,并交了1000元定金。“曾一兵说道。

2009510,曾一兵把头款10000元交给丁,并于201013日把尾款8000元交清。“当时一直都相信她,认为她不会骗我们的。”曾一兵说道。201015日,丁木兰派工作人员到曾一兵家安装好中央采暖系统。望着新装好的采暖系统,曾一兵心里总算放下了一件事情。这时他想起参加团购的同事对所购采暖系统的效果评价不一,就想去看看,顺便与自家的采暖系统比较下。但这一相比,可把曾一兵吓一大跳。

“优惠价”不优惠,业务员推卸责任

品牌一样,型号一样,不一样的是暖片的数量,以及价格。在曾一兵的优惠价中,价格19000元,暖片88片,而在团购中,价格18000元,暖片108片。曾一兵在心里暗自算了下这笔账,20片暖片的价格是2800元,总价格上又比团购价贵1000元,丁木兰承诺绝对比团购价低的“优惠价”,竟然整整高出团购价3800元。

曾一兵赶紧找到长沙怡生采暖公司的业务员丁木兰要求退还差价,却不料对方在这件事情上打起了“太极”,称“价格是每天变化的,你那个价在那个时候已经是最低的。“,”合同都签了,一切按合同上办事“,并推脱”有事找公司解决。“无奈之下,曾一兵找到长沙怡生采暖公司,该公司一位邓姓负责人表示,一切按合同办事,白纸黑字的东西,现在谁也不知道业务员承诺了什么,她说过什么是她的事,我们公司认合同。在经过几次商量后,丁木兰表示长沙怡生采暖公司“只能多延长一年的售后服务。”

律师点评:

本报记者就此咨询了湖南告成律师事务所雷志锋律师。雷律师认为:

曾一兵在具有团购合同机会的情况下,却选择在展销会上签订了比团购价格高出3800元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业务员的展销会比团购更加优惠(至少不会高于)的承诺,消费者是不会做出这种明显损害自身利益的选择的,虽然,双方现在对是否存在这样的口头承诺各持一词。即便如此,根据现有情况已基本能够判定,曾一兵与怡生采暖公司在展销会上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这种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当然,如果曾一兵能够进一步提供怡生公司业务员做这样过承诺的证据(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怡生采暖公司的这种行为便属于以欺诈的方式使消费者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消费者不仅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这份合同,对怡生公司的欺诈行为,工商部门甚至可对其进行处罚。

建议当事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曾一兵可向当地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维权,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或者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起变更之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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