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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医生错误注射,四岁幼童险些丧命

——一起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之解决


——雷志锋律师

接案

200411月,有位憔悴的年轻父亲找到了我。经过交谈得知,他叫刘云,有一个儿子叫刘华,才4岁,不幸的是上个月,刘华差点丢了性命,现在刚刚从死亡边缘抢救回来,作为父亲的他,忧心忡忡。

原来20041021日,刘先生的儿子刘华出现感冒发烧症状,就到王娟医生经营的谢家铺卫生院第五诊所就诊。王娟医生对刘华进行了静脉推注,在推注时刘华当场倒地,心脏骤停。后经紧急转院,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抢救下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事后,第一人民医院从王娟提供的注射液标本中检测发现,钾的含量严重超标,是正常允许量的10倍。王娟身为医生,居然因为粗心,误把氯化钾当成氯化钠用作稀释液,直接静脉推注到刘华体内,严重违反了操作规程,致使刘华心脏骤停,险些丧命,最后虽然在医生的尽力抢救下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对一个年仅4岁的孩子来说,正处在身体及大脑发育的重要时期,这次事件引起的后果将对他今后的生长发育产生无法估量的影响。这也是刘先生一直愁眉不展的原因。

刘先生请我帮忙代理此案,我很同情这个小孩,小小年纪就要遭受这样的不幸。身为律师,我感到有责任帮助刘先生一家,于是接下了这个案件。  

办案

被告的确定

接案后,我和助手驱车来到了鼎城区谢家铺的事发个体诊所。首先了解到王娟负责的谢家铺卫生院第五诊所原系鼎城区谢家铺卫生院开办的分支机构,20049月,鼎城区谢家铺卫生院与王娟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没有及时为谢家铺卫生院第五诊所办理注销或变更等手续。于是,我将鼎城区谢家铺卫生院第五诊所、王娟和鼎城区谢家铺卫生院作为共同被告,向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刘华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证据的收集

诉讼程序启动后,经刘云和王娟协商,由法院指定委托到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技术鉴定。20053月,法医学鉴定书将该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

庭审前,我为主张赔偿请求收集了扎实的证据,各项费用的开支都有相关单据的支持,准备充分。庭审时,经过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法院最终认定了这些证据的效力。

法庭的交锋

在法庭上,我主要就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与被告展开了辩论:

被告王娟、被告谢家铺卫生院第五诊所应负赔偿责任。

原告刘华因在被告王娟负责的谢家铺卫生院第五诊所就诊,造成身体损害。针对被告提出的非医疗事故的抗辩,我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原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除非被告向法院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其抗辩理由不成立。现被告未提供以上关键证据,故被告王娟和其所在单位谢家铺卫生院第五诊所应该就王娟的医疗行为给刘华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鼎城区谢家铺卫生院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鼎城区谢家铺卫生院在解除与王娟劳动关系后,未及时为谢家铺卫生院第五诊所办理注销或变更等手续,应作为共同侵权人,我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被告鼎城区谢家铺卫生院应承担侵权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

赔偿的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我主张,被告作为侵权人应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必须的费用。具体赔偿数额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计算方法和相关单据记载的实际费用来确定的。

结案

经过审理,法院查清了案件事实,20051010日,鼎城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了判决。除了认定被告谢家铺卫生院第五诊所不承担赔偿责任外,法院支持了我的大部分主张。法院认为,被告王娟与被告鼎城区谢家铺卫生院解除劳动关系后,王娟对谢家铺卫生院第五诊所实际进行个体经营,所以只应由王娟承担损害赔偿之责,第五诊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娟赔偿原告刘华医疗费20129元、残疾赔偿金11352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费800元、交通费1200元、营养费6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36680元;被告鼎城区谢家铺卫生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对谢家铺卫生院第五诊所的诉讼请求。

感想

这起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终于通过法院的生效判决得以解决。我为4岁幼童刘华争取到了36680元的赔偿款。刘先生一家,自从儿子出事后,费尽心力,虽然这笔钱换不回来他们心疼的儿子的健康,但对他们和儿子受伤的心灵,总算是一种安慰。

作为律师,我们与很多这样的当事人接触,非常同情他们的不幸遭遇,很想尽一切可能去帮助他们走出目前的困境。办案的时候,常常感到这是律师的社会责任。全力以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应该是我们面对这样的不幸事件最好的尽力方式。

对于本案的悲剧,我很感慨。医生和律师一样,是担负着社会责任的群体,他们责任重大。医生作为专业人士,医院作为专业机构,他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他们必须清楚自己的责任,工作容不得半点马虎,因为一丝的闪失将给患者及家属带来终身的痛苦。但是本案中的医生和医院,却犯下了无法容忍的低级错误,差点导致一条小生命的逝去,给患者和家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希望医生在工作中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希望医院的监管措施更加到位,但愿以后不会再有类似的悲剧发生,每个社会成员的健康都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注: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本文人名全部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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