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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高利贷还是合法借贷

——一起重大分歧借款纠纷案例的成功解决


——雷志锋律师

案情简介

20048月,王强经李兵介绍借款给张胜,200526日,张胜向王强出具了一张26万元的欠条,并承诺以其所有的酒店抵押,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李兵提供了该借款的担保,约定2个月后到期。2005420日,王强又借给张胜6万元,约定于200559日偿还。到期后,张胜未清偿。2005524日,王强催款时与张胜协商,张胜承诺在200565日前偿付16万元给王强,如发生争议,由鼎城区人民法院裁判。在约定的期限,张胜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王强只得向法院起诉。

诉讼争点

应还10万还是32万?

我接受王强的委托,代理了此案。

审理中,双方的争点在于借款数额的认定。他们之间就借款数额存在巨大分歧。王强声称这是合法借贷,实际借出数额为两张借据记载的32万。张胜则声称这是高利贷,实际只借入10万,32万巨额债务乃非法垒高而成,且两次借据都是被逼写下,理应只还本金。

在法庭上一切用证据说话。我将应还32万的主张建立在双方的两张借款借据之上,两张借据证明了王强与张胜之间存在32万的债权债务关系,除非张胜能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否则法院应确认借据的证明力。而张胜一直以借款是高利贷为由,主张只应还10万,却始终提不出确凿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主张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经过证据的较量,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代理的原告的主张,认定张胜应偿还王强借款32万元。

担保责任怎么认定?

我通过分析这起借贷纠纷当事人(债权人王强、债务人张胜、担保人李兵)之间的法律关系,认为不仅作为债务人的张胜有对王强还款的义务,作为担保人李兵也有还款义务。

同样是用证据说话,在张胜出具的26万元借据上,有李兵作为担保人的签字,这就证明了李兵依法应负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李兵因为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依法应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认定李兵对张胜欠王强26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外,对本案涉及到的抵押作一点说明。我在本案中没有替王强主张抵押权,是考虑到不动产抵押应登记才能生效的法律规定,虽然王强与张胜约定以酒店作抵押,但因未登记,实际上该抵押未生效。

案件结果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胜应偿还王强借款32万,李兵对其中26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发动了再审程序。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再审,撤销了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张胜不服,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116日,因张胜不预交上诉费,法院最终作出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至此,这起历时两年之久的民间借贷纠纷,终于有了结果。经过了原审、再审、再审上诉多次诉讼程序,我始终坚持用证据来说服法官,这起纠纷最终认定为合法借贷,32万元的债权得到了法院的确认。这又是一次诉讼上的漂亮胜利。

法院裁判后不久,我们就听到了好消息,王强终于收回了32万借款。我也很高兴,我告诉他做律师最快乐的时候就是看到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时候。提起这个案件,我反复说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我们的主张要得到法院的支持,就必须要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这个案件赢就赢在我们比对方的证据充分。审判确认的真实,只能是法律上通过证据认定出来的真实,认定到底是高利贷还是合法借贷,就看谁的证据更有说服力。由此可见,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借此提醒大家,在借款的时候一定要留下借据,万一日后产生纠纷,就有了权利凭此。另外,借款时最好要求提供担保,这样你的权利就多了一份保障。

   注: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本文人名全部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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