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霸道扣税 承揽人艰难维权
——一起承揽合同欠款纠纷引起的扣税争议
案情简介
刘先生是专门制作卷闸门的个体工商户,2002年7月他与津市安居公司签订了一份商铺卷闸门承揽合同,工程经施工验收合格。同年11月双方进行了款项结算,由安居公司暂扣工程保修金23469.20元,代扣税金29359.82元。刘先生2004年9月27日向法院起诉,认为安居公司的扣款、扣税行为很霸道,一方面保修金已经超过一年期限,安居公司没有提出工程质量问题,却不退款;另一方面,承揽合同中未约定代扣税金,安居公司代扣的还是刘先生不应该缴纳的税种,且未出示扣税的身份证明和缴税凭证,要求其退回不该扣的税金却遭到拒绝。因此,刘先生要求安居公司退还上述工程保修金、代扣税金及相关利息损失。津市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安居公司向原告刘先生一次性退还工程保修金23469元,支付利息893.37元。而对原告要求退还代扣税金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进行判决,刘先生不服,坚决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安居公司偿付代扣的税金及利息。二审阶段,我接受刘先生的委托,代理了此案。
诉讼焦点
本案的争议事项主要为两点。一是应否退还工程保修金,二是应否退还代扣的税金。一审法院判决只解决了前一个争议,确认被告安居公司应当退还,此项认定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出异议。对于后一个争议,一审法院居然对此未作判处,二审的诉讼焦点即是此项争议的解决。
不予判决,合理吗?
一审判决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退还税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未予明确判处,其理由是代扣税金行为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要另寻法律途径解决。二审中,我首先对此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代扣税金的行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法院理应判处。主要原因为:
1、安居公司一直未出示其代扣税金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就只能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与刘先生发生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2、安居公司代扣税金后一直未向刘先生出示缴税凭证,不能证明已向税务机关缴税。没有缴税却通过霸道代扣而占有税金,只能认为是拖欠刘先生的承揽款,由此构成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一审法院对扣税争议不予判决是错误的,二审中必须对应否退税问题作出判决。
代扣税金,该退吗?
一审法院判决对代扣税金问题作出了混乱不清的认定,使刘先生面对霸道扣税而开始的维权之路更加的艰难。为了维权苦苦坚持的刘先生在这时向我请求帮助,我决定接下此案。
二审的焦点在于确认安居公司是否应该退还税金及利息给刘先生。围绕这个问题,双方各抒己见,对抗激烈。我经过分析论证,意识到凭现有证据,双方在这个问题上的证明都不具绝对的说服力。尽管坚信刘先生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最后依职权仍然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扣税的问题作出公正的认定,但我认为目前还可以在诉讼策略和技巧上做些文章,以占得主动。
我的策略是用证据说话,通过优势证据来说服法官,这比让法官自己寻找判决依据更加积极和有效。他先是咨询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专家意见,明确了该笔业务应征增值税,而不是代扣税金中的营业税等一系列关键问题。随后我为了进一步加强证明力,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技术鉴定。法院同意后,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鉴定。税务师事务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为:刘先生所办的卷闸门厂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其销售给安居公司的卷闸门业务收入应征增值税,不征营业税;未提供缴税凭证的任何征税、扣税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根据这份鉴定报告的认定,刘先生只应缴纳增值税,不需缴纳营业税,而安居公司代扣的是营业税等刘先生根本不用缴纳的税金,且未提供缴纳凭证,所以这一代扣税金的行为是违法的,依法应该退还。
我的诉讼策略取得了成效,司法技术鉴定报告明确了扣税争议,二审法院最后据此确认了安居公司代扣税金行为不合法,判令安居公司偿付代扣的税金及利息。
案件结果
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刘先生的合法权利终于得到了维护。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了二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安居公司向刘先生退还代扣税金,并支付利息。刘先生最终取得了诉讼上的胜利,他终于笑了,说道:“这条维权路走得很辛苦,但很值得。”
回顾本案的诉讼过程,我们发现司法技术鉴定的做出,加快了刘先生维权之路的步伐,给本案最具争议的代扣税金问题定下了权威结论,刘先生的请求有了强大支持。这是律师诉讼策略上的成功,更是法官审判智慧的表现。我为了明确扣税争议,证明刘先生请求的合理性,向法院提出申请司法鉴定。而申请是否同意,最终由法官决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官也可以对扣税的问题作出公正的裁量,但法官仍然同意了司法鉴定,这就是审判智慧的表现。经过司法鉴定,可以更快的结束纷争,实现诉讼效益,而且还使法院判决的结果更加公正可靠,理据充分,为人信服。法官的智慧使本案纠纷的解决更加圆满。
注: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本文人名全部采用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