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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解农村人口赔偿同命不同价的尴尬


——雷志锋律师

    背景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都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的,同样的生命,却因为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的计算标准不同,城镇居民收入明显高于农村居民,造成了赔偿数额上的悬殊。而赔偿计算标准源自法律的明文规定,感叹同命不同价的同时,却只能直面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农村户口死者相对城市户口过低的赔偿额的现实,叫人无奈。

我最近又碰到了这样的案件。这是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看上去很普通,我巧妙的运用诉讼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到的赔偿额比依照法定计算办法应得的赔偿额高出一倍,化解了司法实践中一直叫人无奈的农村人口赔偿同命不同价的尴尬。从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这次诉讼策略的运用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完全可以说是一起经典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061229日下午1540分,年仅10岁的郑乐从其就读的周家店小学回爷爷家的途中,被李建驾驶的所有人为常德便利运输公司的东风重型普通车在路边挤压而死,身首异处,惨不忍睹。经交警大队现场勘验认定,李建在雨天行车忽视安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郑乐正常步行,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死者一家都为农村户口,父亲郑成从事氩氟焊工工作已经长达4年,长期的辐射使其失去生育能力。郑乐的意外身亡,对这个家庭的打击是毁灭性的,意味着郑成夫妇永久的失去了做父母的机会。

20071月郑成夫妇将便利运输公司、车主陈丰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请求赔偿40余万元。

    案件解决过程:

我作为原告的律师,代理了此案,诉讼目的是为经历丧子之痛的郑成夫妇争取到尽可能多的赔偿额。死者郑乐为农村户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计算办法及湖南省统计局的最新统计资料,计算出原告应该获得死亡赔偿金3389.81 *20=67796.2元,丧葬费1304.9*6=7829.5,再加上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估计最多可以判决获赔9万元。而假设郑乐是城市户口,光是死亡赔偿金一项,就可以获得10504.67*20=210093.4元的赔偿,如此大的差距,正是法定的计算办法带来的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赔偿额同命不同价的尴尬。

在本案中,我通过运用诉讼技巧,分析诉讼双方的利害关系,揣摸对方的心理,积极与被告进行调解,克服了农民赔偿同价不同命的不利局面。诉讼开始不久,被告便利运输公司主动提出要求与原告进行调解,希望尽快给予原告赔偿。我分析出被告的动机主要有三点:一是,本案涉及到司机宋某在刑事上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需要尽快对原告进行赔偿以减轻宋某在刑事上的罪责。二是,本案出事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依法应由便利运输公司支付的赔偿额,保险公司将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代其赔偿给原告,减轻了便利运输公司的赔偿负担。三是,车主陈丰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希望尽快结案,以减小讼诉给他带来的不利影响。据此,我把握到被告希望尽快解决纠纷的意图,在调解过程中,替原告提出了相对较高的赔偿要求。经过调解,被告同意支付给原告赔偿额18万元。

被告最终的赔偿额,比原告按照法定计算办法应得的赔偿高出了一倍,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化保障。同时因为调解结案,节省了诉讼时间和精力的成本,并且,被告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也免去了原告担心的执行难麻烦,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获得了圆满的解决。

对于这个因为交通事故破碎的家庭而言,无论赔偿多少金钱,也无法挽回失去儿子的伤痛,但是这笔同命同价的赔偿,总算是对不幸的郑成夫妇的一点抚慰,希望他们早日走出丧子之痛的阴霾。 

注: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本文人名全部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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