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拖欠的工程劳务款埋单?
——雷志锋律师
案情简介
2003年6月 ,湖南省路通公司为了完成承包的常张高速公路某标段的部分基础工程,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张全施工。因张全无相关施工的资质和条件,就冒用福建省江河建筑公司名义将工程转包给道路设计院施工。双方约定道路设计院每完成1延米水泥桩的报酬为10元,工作完成后留存5%的质量保证金后取得全部的施工劳务费。合同于2003年6月1日签订,道路设计院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且通过了业主的质量验收,但至今尚有165457.4元劳务款没有领到。故道路设计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路通公司和张全共同支付拖欠的劳务款165457.4元。
诉讼焦点
我接受原告道路设计院的委托,代理此案。本案中,张全冒用福建省江河建筑公司的名义与道路设计院签订施工合同,因为是冒用,所以不能依合同追究福建省江河建筑公司的法律责任。原告应该向谁追讨拖欠的工程劳务款就成为了本案的焦点。
实际合同当事人负责清偿
本案中张全冒用福建省江河建筑公司的名义与道路设计院签订施工合同,而实际上的合同当事人是张全与道路设计院。我认为道路设计院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作任务,张全有义务也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张全拖欠工程劳务款,违反了施工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09条的规定,其应该支付未履行的劳务款。
工程总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湖南省路通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方,对于原告的付款请求,一直辩称,原告与其无业务关系,他们只和张全签订了施工合同,而且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工程劳务款,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我则从法律的规定入手,找到路通公司应该负责的依据。路通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张全,且在发包以后,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分包人张全再次将劳务作业分包,违反了《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39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依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路通公司应对支付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结果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我的主张,2006年1月做出判决:被告张全支付原告道路设计院劳务工资款165457.4元;被告路通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履行,最后原告申请了强制执行,道路设计院终于收回了拖欠的工程劳务款16余万元。
目前在建设领域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严重,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由此引发的拖欠工程劳务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亟待解决。本案的这种分包、转包的模式,在实际中非常普遍,形成了不稳定的债务链,容易滋长违法违规行为,不利于农民工权利的保护。“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农民工”,只要在这个债务链中某一环节上恶意拖欠工程款就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重问题。那么该如何解决这一现实问题呢?
本案的诉讼模式,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参考的途径。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正是实际中常常引起争议的关键问题,面对相对不完善的建设市场环境,通过诉讼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来促使相关责任人履行义务,对于劳务方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意义重大。本案提供了一条有效的维权途径,劳务方和农民工有必要加强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另外,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有必要在整个建设领域建立起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以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这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用具体规定来更加明确建设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承担等问题,需要行政机关相关制度的完善和依法行政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社会的舆论倡导和监督等等,总之预防的过程是从政府到个人多方参与的过程,是从意识到行动全面深入的过程。
相信,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逐步发展和完善,拖欠工程劳务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会越来越少。我们希望看到这样一个成熟的建设市场和良好的法治环境,到时候如本案关于谁来埋单,已不再是个问题,相关责任人早就自觉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根本无须诉讼程序来解决。然而,面对目前的现状和各种问题,本案提供的诉讼模式可以解决权利人的当务之急,仍不失为一条有效途径。
注: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本文人名全部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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