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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是指公民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传统意义上的参政议政主体一般仅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提案、议案的形式向人大或政协就一些问题提出意见。笔者主张参政议政应作广义的解释:只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不分性别、年龄、种族、社会地位、职业身份等区别均可以作为参政议政的主体。参政议政的方式不仅包括提案、议案,还应该包括向有关国家机关写信、诉讼、非诉讼、写文章等一切体制内寻求问题解决的合法途径。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工作者,与一般公民比在参政议政上理应有所建树。
作为一个职业群体,律师职业在中国正式得到确立还很短暂。从1906年修订法律大臣伍廷芳、沈家本主持修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确立律师制度算起,不过103年,从新中国建立后1954年开始组建由律师组成的法律顾问处算起是55年。虽然历史短暂,但是中国律师身处的时代,或苦苦求索为国家为民族探求出路如沈家本、伍廷芳等;或在为收回治外法权如董康、李祖虞、陈霆那般奔走呼号。他们以法律为武器,在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中身先士卒。他们的事迹可歌可泣,众所周知的有施洋,有为进步学生仗义执言的刘崇佑,有古道可风的章士钊,有戎装赴战的王屏南,有集律师、法学家、诗人于一身的李木庵、沈钧儒、史良等。可以说,近代中华民族反帝反封建、建设新中国等一切大事中,律师都发挥出独有的作用。
新中国建立后,作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律师更与旧中国的律师不可同日而语。律师群体已经发展13万人之众。他们活跃在各个领域,或是通过个案的执业活动促进各级机关修改、修订规范性文件甚至提出立法建议,或是直接成为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参与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者作为专家身份参加政府的国际谈判如世贸组织,或者就执业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向各级政府机关提出独立的建议等方式,为法律的正确实施,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参与到国家事务中去。可以说,国家法制建设的每一步,都有中国律师辛勤的足迹。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积极参政议政、关心国事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因为职业的特殊性——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在参政议政上和一般公民相比较,具有一些不同的特点。
(1)具有独立性
律师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参政议政活动中,具有超出本部门本单位利益的可能性。在我国现行立法和执法以及监督法律活动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不同的国家权力机关,往往本能地从本位立场出发,无论是在制定法律时,还是在执法、监督、投诉乃至诉讼中。不能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从自身立场出发,有失法律的公正性。而律师作为独立执业的社会法律工作者,自身没有职业利益,律师参政议政能很好地发挥出参政议政的功能。
(2)整体综合素质较高,能够满足参政议政的需要
根据律师准入规定,进入律师门槛很是不低,律师的学历普遍较高,硕士、博士比比皆是。除了律师行业,目前国内还没有第二个职业要求起点必须具有本科文凭。成为律师最起码要具备大学本科文凭才有资格报名参加通过率极低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如有幸通过了司法考试要想成为正式律师还必须经过实习考核。学历、文凭不能简单地决定素质高低,但在通过一系列考试考核成为一名律师后,只有自身综合素质较高,能够适应激烈的生存环境的,才能最终留下来。而参政议政活动只有需要较高素质人才参与才能卓有成效,只有律师能够满足这一要求。
(3)对社会有较为深刻的了解
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有一句名言:“律师是一段时期社会法治整体状况的晴雨表,律师兴则国家幸”。律师服务于社会各行各业,接触各种各样的事和人,几乎包容社会各个方面。律师不仅是法律人,也是社会人。律师通过深入接触社会各界,能够比较真实地了解社会矛盾,加上律师本身所具有的相对较高素质,在参政议政中,能就自己掌握的各种情况,结合所学的法律知识,向国家机关提出质量较高的见解和意见,使国家权力机关做出准确的判断,以保证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监督法律能够客观、公正。
(4)律师敢言、能言
律师参政议政的“包袱”轻。作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律师职业的特点决定了在参政议政讨论国家大政方针中,没有思想顾虑,畅所欲言,敢讲真话、实话。律师独立开展执业活动,与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比,参政议政活动中,顾虑较少,相对来说不怕受到干扰和限制,能够毫无顾忌地就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大胆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解决办法。
律师参政议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一个和谐社会必须是权利制衡机制发挥良好的法治社会。整个的社会权利系统包含由多种权利制衡机制,除了需要体制内部的监督制衡,除了上下级监督、人大政协监督外,还需要外部力量的监督。律师参政议政就是外部监督的一种保证国家机器健康运转的必要。毫无疑问,律师的参政议政活动能够平抑与缓释矛盾,是促进与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一种重要的力量。
律师参政议政是国家民主化进程的必然要求。
律师是国家重要的政治人才资源之一,他们从政具有专业上的优势。由于自身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一般都能够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政策建议。律师更多地参与政治,可以通过职业群体的力量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促进全国法治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律师具有特殊的专业背景,他们对中国民主与法制进程将会发挥很大的促进作用。由于律师工作的特殊性,他们可以广泛、深入地接触社会各阶层,倾听各个社会群体的呼声,深刻、公正地反映人民的真实意愿,从而可以更好地为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条例的制订、修改提供有益的建议。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主力军,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和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重要贡献。律师的参政议政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建设,保障"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
律师参政议政的是律师社会责任的体现。
中国律师从诞生的第一天起,便命运多舛。无论是反帝反封建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之时,中国律师作为一个社会群体,虽然肩膀羸弱,但这个群体中的优秀代表,在国家和民族需要时,从来都是勇于担当。中国律师第一人伍廷芳,白色恐怖时期“七君子”、施洋、章士钊等,亲自参与了共和国法制建立的史良、沈钧儒等先辈。现在,中国律师已取得了长足进步,活跃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个方面。由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在还进行之中,各种社会矛盾依然突出,中国律师作为社会职业一员,除了自身发展外,有义务利用自己法律优势担负起社会主义法制事业的捍卫者和建设者。张思之、王工、王才亮律师就是典型代表。
律师参政议政的方式除了传统的人大、政协外,还应包括公益诉讼、公民建议、参加听证等多种非传统方式,重点有以下几种:
律师可以直接就社会问题调研,提出建议,为国家机关决策、立法提供依据。如北京许志永律师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写就了对西藏问题的解决意见。为国家机关及领导人就国家大事贡献民间智慧,高度体现了作为律师,作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如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韩德云律师,为市政府提供了物业管理条例立法草案。
通过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具有监督的权力,而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并不一定熟悉相关的法律,可能导致监督方面的困难。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能够保证监督的合法、有理、有据,充分发挥监督的职能
通过担当政府法律顾问,努力拓宽律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渠道,扩展大律师参政议政的广度与深度。据统计,全国有不少地、市、县人民政府组建了法律顾问团,有不少国家机关和政府负责人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政府重大投资或其他经济方面的决策,也吸收律师参加,由律师起草各种法律文书,从专业角度把关。律师利用这样的机会,不断塑造一个健康可信的形象,提升自己的能力,某种意义上说,即便是义务工作,也有助于律师自身开拓市场。当然,我们应当看到,在很多地方,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地方,由于政府部门的不重视等等原因,政府法律顾问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真正普及起来。
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决策需要进行听证和论证的,律师应积极参与,发挥律师的专业特长,及时提出各种问题和建议,促使政府部门就事关公共利益的具体事项做出科学合理的决定,尽到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
有许多执业律师通过政府选拔考试,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直接参与决策。如安徽、陕西等省律师是直接考试成为高级法院副院长。虽然这些尚属个例,但应该成为一个趋势,律师中应该不仅成为法院院长,应该出现越来越多的市长、省长。
传统意义上的参政议政最早应追朔到1949年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上,当时还没有人大,政协其实就是最高权力机关。六百多名代表之中有十四位律师,选出的一百八十名委员中有九位律师。1979年我国恢复律师建制,1988年,全国人大代表中首次出现了律师的身影。之后,律师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人数逐年增加,十一届全国人大、政协中的律师数量已经达到了14人。除了参加人大政协等传统参政议政方式外,在其他领域律师的身影也开始出现:最近的热点公益事件如“孙志刚案”、许霆案、邓玉娇案都有律师的参予,并且发挥了律师应有的作用,或启蒙,或通过个案推进法制进步,有的甚至直接促成了不合理的法规《城市收容教育管理办法》的废止;有的向国家立法机关建议要求废除《劳教管理办法》这部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已经违法的法规。但这些热心公益的律师数量还很少,大部分律师还没有自觉参政议政、关注国家大事的自觉意识。少数关心国事的律师的行为还存在被误解的现象。
现行政策已把律师定位为社会中介。在公众心目中,律师顶多被看成凭借法律知识及诉讼技巧受雇于人的专业群体。律师事务所,则被归类于当事人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中介机构。当一个群体连自身权利还时刻面临不公正待遇之时,又如何有效地维护法律尊严、社会公平正义和公民合法权益呢!因此,选民不看好律师的民意代表性,进而不肯让其在立法机关中占有一席之地,也在情理之中。可以想见,中国律师在实现参政议政的愿望之前,还必须闯过社会认可这一关,而闯过这一关,需要全体律师的继续努力。
随着律师法颁布实施,律师的身份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向社会法律工作者转型,其中绝大多数已逐渐被政治边缘化。律师职能,完全化为服务性工具,而律师则成了既游离于国家政治生活之外,又附着在国家司法体系之中的特殊弱势群体。在中国,律师一方面在法庭上“为权利而斗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不得不为改变执业中的不公正境遇而进行自我维权,这是中国律师不能很好参政议政的现实原因。这种情况下,行业的政治地位,必定是低诉求甚而是零诉求。
本来,律师由国家法律工作者改革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措施是为有助于律师社会职能的提升。然而,这种改革被误认为是律师政治地位的沦落。加上相应的配套措施不到位,虽然律师的角色转换了,其社会职能却反而下降了。传统参政议政方式中,如人大、政协界别中没有律师界别,进入政协、人大的律师很少以律师身份,许多都是以民主党派等身份进入。其他非传统参政议政方式如公益诉讼、参加听证、向国家机关建议等,律师很难得到尊重,甚至被当作“刁民”对待,严重打击了律师参政议政的热情,以至于许多律师彻底沦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低头闷声发财的法律个体户。
经济体制改革30年来,物质无疑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伴随物质繁荣的同时逐利轻义的现象也一并发生。律师行业作为社会职业的一种,也难把追求眼前经济利益作为目标。许多律师忙于像商人一样纯粹把挣钱当作执业的唯一目的,对于事关公益的事务不再关心。与新民主主义革命、甚至建国初期相比,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关心国事的政治氛围没有变得更为浓厚。律师人数的绝对值和社会财富的拥有量与律师的政治热情比,没有增长。
律师职业,自诞生起便一直与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中国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理应担负起历史使命,为推动国家民主化进程,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贡献出应有的力量。中国律师的参政议政道路已经扬帆启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