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用警查“酒驾”须慎行
近日,关于常德交警部门严查酒后驾车的新闻颇为引人注目。据报道,2009年9月22日城区交警分别在汉寿、桃源,石门交警到澧县进行了现场执法,由于是“异地用警,交叉执法”杜绝了说情风,取得了不错的整治效果。笔者也对严查酒后驾驶持完全的赞同态度,但同时也认为,对任何一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遵循法定的管辖权限,执法部门如不严格遵循法定权限执法的话,轻则直接影响到处罚的正当、有效性,重则损害法治之精神,破坏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
西方有句“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的法谚,意思是说,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如不遵循法定的程序,就变成了恣意而为,不仅无法保证实体公正,而且会破坏了法治之精神。当前,国家正向法治道路上坚定迈进,多年的法治建设,现在所面临的已不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必依的问题,而有法必依不仅是老百姓的义务,现阶段,更突出的则是表现在各级执法机关的身上。
警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无疑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对酒驾车行为的处理必然涉及行政罚款、行政拘留、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措施,因此,不仅要从实体上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而且从程序上也必须遵守上位法《行政处罚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相关管辖规定。按照,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汉寿、桃源、澧县发生的酒后驾车行为,应该由行为发生地的汉寿、桃源、及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交通警察来查处。无论现行交通警察的管理体制如何,从建制上均属于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组成部门,上级交通警察部门无权擅自改变法律关于管辖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跨区域调动城区交警到汉寿县、桃源县,调动石门县交警到澧县查处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作为执法部门既已违法在先。酒驾整治的成果再好,却因管辖的“违法性”而不得不黯然失色。
作为一名法律从业人员,作者衷心希望各级行政机关,能依法履责,不仅追求实质效果,也注重追求实质效果的过程的合法性,毕竟,这才符合“法治的精神”。最后,用伯尔曼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如形同虚设”的名言,来结束本文。
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湖南实施道交法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行政程序规定》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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